主题:国际合作
联合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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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第十叁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认
联合国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是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按照它的基本文书和由它执行的条约和协定采取适当行动,除其他事项外,提倡创造性的知识活动和促进把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求加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但以不与联合国和它的各机关,特别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体系内其他机构的权限和责任相抵触为条件。
第二条 协调和合作
本组织在其与联合国、联合国各机关以及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关系上,承认依照联合国宪章,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有协调的责任。因此,本组织同意合作推行为充分有效协调联合国和联合国体系内各机关及各机构的政策和活动所必要的一切措施。本组织同意进一步参加为促进这种合作和协调而设立或可能设立的任何联合国机构的工作,特别是以行政协调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参加。
第三条 交换代表
(a) 联合国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本组织所有各机构的会议和由本组织召开的所有其他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和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提出的书面声明,应由本组织分发给它的成员。
(b) 本组织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它所设的各种委员会、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和各机构、以及联合国的其他各种会议,并就本组织活动范围内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议程项目及其他具有相互利害关系的事项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本组织提送的书面声明应依照议事规则由联合国秘书处分发给上述机构的成员。
(c) 在联合国大会讨论上面(b)项所规定的问题时,本组织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会议以供咨商。
第四条 提出议程项目
本组织应经过必要的初步协商,安排在其适当机构的临时议程上列入由联合国提出的项目,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它所设的各种委员会也应安排在它们的临时议程上列入由本组织提出的项目。
第五条 联合国的建议
(a) 本组织顾及联合国有义务促进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载目标,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宪章第六十二条有作成或发动对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向各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对于此种事项的建议的职权,又顾及联合国根据宪章第五十八条和六十三条有责任作成建议,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政策及工作,同意安排尽快把联合国向本组织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议送交本组织的适当机关。
(b) 本组织同意于经请求时就这些建议与联合国进行协商,并在适当时期向联合国报告本组织或其成员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或它们审议的其他结果。
第六条 资料和文件
(a) 除须遵从为保护机密材料所必要的安排外,联合国和本组织应充分和迅速地交换适当的资料和文件。
(b) 本组织应每年向联合国提送工作报告。
第七条 统计服务
(a) 联合国和本组织同意在分别收集、分析、公布和散发统计资料方面努力从事最大的合作,消除彼此间一切不应有的重复,并最有效地使用它们的技术人员。它们同意协同努力从统计资料取得最大的实益和效用,并尽量减轻所加于可能是收集这种资料的对象的各国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b) 本组织承认联合国是收集、分析、公布、标准化和改进供国际组织一般用途的统计资料的中央机构。
(c) 联合国承认本组织是收集、分析、公布、标准化和改进在其特别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适当机构,但不妨害联合国和它的机关以及在联合国体系内的其他机构从事处理为它们本身的目的或为改进全世界统计工作所必要的统计资料的权利。
(d) 联合国应与本组织及联合国体系内的其他机构协商,订出行政规章和程序,使联合国、本组织及联合国体系内与本组织发生关系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这些规章和程序有效地进行统计合作。
(e) 认定联合国或联合国体系内任一机构如可实际利用另一机构所可能已有的统计资料或材料时,即不应各自重复收集此种资料。
(f) 为了收集统计资料以供一般使用起见,双方同意所有供给本组织编入基本统计汇编或特别报告的数据遇联合国请求时,应在可行的范围内供给联合国。
(g) 双方同意所有供给联合国编入基本统计汇编或特别报告的数据,遇本组织请求时,应在可行及适当的范围内供给本组织。
第八条 协助联合国
本组织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及本组织的基本文书和由本组织执行的条约及协定与联合国合作,按照联合国的要求,供应所需的资料、特别报告和研究以及提供所需的协助。
第九条 技术援助
联合国和本组织保证合作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知识创造方面的发展。它们还承诺在有关此种技术援助的活动和服务上避免不应有的重复,并同意采取必要的行动,在现有的技术援助协调机构的范围内,有效地协调彼此的技术援助活动。为此目的,本组织同意考虑尽可能共同利用现有各项服务。联合国将按照请求让本组织使用它在这方面的行政服务。
第十条 技术的转让
本组织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联合国及其机关,特别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及联合国体系内的各机构合作,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以协助这些国家达成它们在科学和技术、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目标。
第十一条 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
本组织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联合国合作,对于有关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人民的福利和发展的事项履行联合国宪章第十一、十二和十叁章以及《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载的原则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际法院
(a) 本组织同意提供国际法院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所要求的资料。
(b) 联合国大会授权本组织向国际法院要求对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所发生而超出本组织同联合国或其他专门机构的相互关系范围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c) 这些要求可由本组织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或由本组织的协调委员会根据本组织大会的授权向国际法院提出。
(d) 本组织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时,应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与其他专门机构、非专门机构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缔结任何正式协定前,应先将拟议协定的性质与范围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本组织并应将其职权范围内为各机构间关心的任何事项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行政合作
(a) 联合国和本组织承认应就具有相互利害关系的行政事项进行合作。
(b) 因此,联合国和本组织承诺随时就这些事项一起协商,特别是对于设施、工作人员和各项服务的最有效的利用和避免在联合国及联合国体系内各机构与本组织间设立和办理竞争性或重叠性的设施或服务的适当方法,以期在联合国宪章和设立本组织的公约的范围内尽可能在这些事项上求得一致。
(c) 利用本条所称的协商,对本组织与联合国经彼此要求时提供的特别服务或协助订定最公平的筹资办法。
第十五条 人事安排
(a) 为了统一国际性雇用标准,联合国和本组织同意尽可能订定共同的人事标准、方法和安排,借以避免雇用条件上的不合理差别,避免双方在征聘人员上进行竞争,同时促进彼此认为适宜的和对双方有利的人员互调。
(b) 联合国和本组织同意:
(一)随时就对于工作人员雇用条件的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事项一起协商,以期尽量在这些事项上求得一致;
(二)于认为适宜时,对暂时或长期交换工作人员进行合作,并对保留工作人员的年资和养恤金权利作出适当规定;
(叁)在彼此同意的条件上,合作办理一个共同养恤基金;
(四)合作设立和办理适当的机构,以解决由于雇用人员和有关事项而发生的争端。
(c) 对于本组织和联合国所有与本条所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设施或服务由一方供他方利用的条件,如有必要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为此目的另订辅助协定。
第十六条 预算和财政事项
(a) 本组织承认亟宜与联合国建立密切的预算和财政关系,使联合国及联合国体系内各机构能以最有效和最节约的方式执行其行政业务,同时保证在这些业务上取得最大限度的协调与一致。
(b) 本组织同意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遵照联合国建议的标准作法与形式。
(c) 在编制本组织的预算时,本组织总干事应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使联合国和联合国体系内各机构的预算编制方式趋于一致,对各预算提供一个可资比较的基础。
(d) 本组织同意至迟在向其成员提送三年为期的和年度预算草案时把同样的预算草案提送联合国,让大会有足够时间审议该项预算草案,或预算,并提出大会认为适宜的建议。
(e) 联合国可以为本组织和联合国体系内其他机构同样关切的财政问题安排进行研究工作,以期提供共同服务,并在这些事项上取得一致。
第十七条 联合国通行证
本组织的职员应有权按照联合国秘书长和本组织总干事所订定的特别安排使用联合国的通行证。
第十八条 本协定的执行
联合国秘书长和本组织总干事可就本协定的执行订定认为适宜的补充安排。
第十九条 修正和订正
联合国和本组织可以协议修正或订正本协定。这种修正或订正经联合国大会和本组织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生效
本协定经联合国大会和本组织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