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际合作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和关系协定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77年12月1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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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在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五日第2529(齿齿滨痴)号决议里,除其他事项外,决定订立一项协定,使联合国与将来成立的世界旅游组织建立密切合作和关系,规定此项合作和关系的方式,并承认世界旅游组织与联合国系统内现有机构合作,在世界旅游方面应负的决定性中心任务。
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第叁条第3款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为了确立它在旅游方面的中心任务,应与联合国的适当机关及专门机构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协作。
因此,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责任的承认
1.联合国承认世界旅游组织有责任采取其《章程》内规定的适当行动,以求达成其中所订的目标,但须适当顾到联合国及其机关和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2.联合国注意到,世界旅游组织在致力实现其目标时,有职员须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旅游方面的利益。
第二条 联合国的建议
世界旅游组织考虑到联合国有义务促进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订的目标,同意作出安排,尽速将联合国可能提出的一切正式建议酌情提交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或执行理事会,并在适当的时候,将世界旅游组织或其成员为实行此项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或将审议此项建议的其他结果,向联合国报告。
第三条 关系和协调
1.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努力尽量合作,消除彼此间在旅游方面的活动上不必要的重复。
2.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世界旅游组织的活动与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组织在旅游方面或有关旅游的活动,应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协商和建议的方式加以协调。秘书处间的协调应通过行政协调委员会进行;世界旅游组织应参加该委员会在共同关心事项上的工作。
3.世界旅游组织将设法同联合国系统内从事旅游方面或有关旅游的活动的个别机构分别作出合作安排。
第四条 互派代表
1.联合国应被邀请派遣代表,以观察员身分出席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执行理事会和世界旅游组织可能设置的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以及世界旅游组织可能召开的会议,并在征得有关机构同意后,参加辩论同联合国有关的问题,但无表决权。
2.世界旅游组织应被邀请派遣代表,以观察员身分出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处理共同关心事项的会议,并在征得有关机构同意后,参加辩论同世界旅游组织有关的问题,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书面意见
1. 联合国可就共同关心事项,向世界旅游组织各机构的会议以及世界旅游组织主办的其他会议提出与各该机构的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世界旅游组织可就共同关心事项,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开的会议、以及联合国大会各附属机构,提出与各该机构的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议程项目的提议
经过必要的初步协商后,世界旅游组织秘书处可将联合国提议的项目列入世界旅游组织大会和执行理事会的临时议程。联合国秘书处可将世界旅游组织提议的项目列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临时议程。对于这一点,世界旅游组织可就将来在旅游方面草拟的国际协定,提出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资料和文件的交换
在不违反为保护机密资料而作出的必要安排的情况下,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应就旅游有关的事项,充分和迅速地交换资料和文件。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将对于其活动和计划的报告,送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八条 统计事务
1.世界旅游组织注意到,联合国是负责收集、分析、发表、统一和改进旅游统计资料的中心机构,此项资料是国际旅行、国民核算和其他方面一般统计资料的一部分。
2.联合国承认世界旅游组织是收集、分析、发表、统一和改进属于世界旅游组织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适当机构,但不因此妨碍联合国为其本身的用途或为改进全世界统计资料而必须自行处理此项资料的权利。
3.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共同努力,使此种统计资料达成最大可能用途和获得最大可能利用,并尽量减轻各国政府和其他组织在提供此种资料方面的负担。
第九条 本协定的执行
联合国秘书长与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在认为必要时,可订立补充办法,执行本协定。
第十条 统计事务
1.本协定经联合国大会和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批准后生效。
2.本协定经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双方协议,可以修改或订正;此种修改或订正经联合国大会和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批准后生效。